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2196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3时许,在魏县魏城镇南辛寨村后地,被告人李某某因为地边问题与本村村民马某某发生争吵,后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致马某某腰部受伤,经邯郸市爱眼医院法医鉴定,马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魏县中医院病例复印件、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获经过等;2.证人崔某某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邯郸市爱眼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赵丽芳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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