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区**村,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6月15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魏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在其欠他人外债较多的情况下,以调拨车辆为由从刘某某经营的魏县福运汽贸有限公司分两批开走四辆力帆牌汽车,总价值约283000元,后马某某推托不支付车款,将该四辆力帆牌汽车交与他人抵其个人债务,并于2015年12月份离开居住地。
被告人马某某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车辆调拨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强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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