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某通过贾某某等人介绍,以能与被害人结婚为由,在魏县民政局门前骗取被害人74000元,后被告人黄某某在被害人家居住十多天后,以其家人病重需要回老家为由,在回广西老家路上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汇款单、刑事判决书两份、邮政储蓄账户交易明细等; 2.证人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5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7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赵丽芳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邯郸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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