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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36号黄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21977********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号,捕前住本村。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五一派出所传唤到案,临时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于2019年10月17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某通过贾某某等人介绍,以能与被害人结婚为由,在魏县民政局门前骗取被害人74000元,后被告人黄某某在被害人家居住十多天后,以其家人病重需要回老家为由,在回广西老家路上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汇款单、刑事判决书两份、邮政储蓄账户交易明细等; 2.证人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5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7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丽芳

2020年2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邯郸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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