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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5********中共党员,汉族,初中文化**单位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号,现住原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30日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冀D**小型轿车,沿魏县一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魏县检察院西路段时将前方同方向冯某某驾驶的赛猫牌电动二轮车撞倒,后冀D**小型轿车又撞到张某某停放在路北的冀D**小型轿车上,造成冯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被告人李某甲弃车逃逸。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到魏县交警队投案,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张某某、段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鹿泉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认定书;5.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铭海

检察官助理:杨涛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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