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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米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米某某醉酒后驾驶川A**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行至魏县龙乡大街与科教路交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米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检验鉴定报告;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米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金锋

检察官助理:郭晓明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米某某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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