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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14日被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0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对魏县人民医院新区选址征用其土地补偿标准不满,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多次进京越级集体访。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已判)纠集16人去北京国家信访局和国土资源部越级上访,国家信访局明确告知其属于越级访不予受理,在魏州街道办事处与谢町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解时,王某甲等人不听劝解蓄意滋事。被告人王某甲拨打110报警称有人限制其人身自由,经北京警方到场了解情况及在京值班的魏县信访局韩某某再次劝阻,王某甲、王某乙等人才同意回当地。被告人王某甲等人为满足其不合理要求,串联十余人到京越级上访,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王某丁、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满足其不合理要求,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运常

检察官助理:蒿藤中

2020年12月19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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