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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姚某某、盖某某等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2020年7月20日被魏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院批准逮捕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盖某某、韩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被告人姚某某伙同曹某甲、曹某乙(二人另案处理),在未办理相关证件、资质的情况下,在魏县街道办冯小庄村冯庆民的原造纸厂院内非法建设一电镀锌作坊,雇佣被告人盖某某、韩某某等人电镀螺丝。被告人将在镀锌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铬、锌的废水直接排放到未做防渗处理的渗坑内。经检测,渗坑内重金属铬的含量为56.7mg/L、锌的含量为498mg/L,分别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56.7倍和332倍,严重污染环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照片、魏县废物转运单及处置合同等;2.证人冯某某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盖某某、韩某某供述与辩解;4.勘验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5.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盖某某、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盖某某、韩某某伙同他人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电镀螺丝,并将含有重金属的废水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渗坑内,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铭海

检察官助理:郭晓明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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