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汤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8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7时30分许, 被告人汤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生产目录不予以上牌照的金太行电动三轮车,沿老定魏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野胡拐老供销社附近时将横过道路的武某某撞倒,造成武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武某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经认定,被告人汤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武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2.证人牛某某、冯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燕赵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交通输运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成果
检察官助理:杨涛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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