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4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街**胡同**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0月17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位于魏县魏城镇龙乡大街路东石辛寨村段秦某某家门前的便道占用土地是自已的为由,阻止秦某某翻盖房屋,后向秦某某索要6000元,才让其使用该便道。2019年3月份至2019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又多次在该便道上拉红布条、设置障碍物进行围堵,阻碍秦某某建房施工。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秦某某提供的证明两份、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现场资料、报警记录、魏城镇派出所证明一份、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借故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并多次实施围堵、阻拦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赵丽芳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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