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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魏县**乡**村的被告人李某某与**乡**村的王某甲两家相邻。2020年2月2日下午六时许,两家因街道排水纠纷发生打架。王某甲用手将李某某妻子马某某左耳打至耳膜穿孔,被告人李某某用砖头砸伤王某甲头部,王某甲儿子王某乙用铁钎打伤李某某头部。后经法医鉴定,王某甲的损伤轻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某、马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住院病历、现场照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王某乙、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损伤程度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现场出警视频、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运常

检察官助理:蒿藤中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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