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因刑事和解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驾车窜至魏县仕望集乡刘家拐村,翻墙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在盗窃过程中被当场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崔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现场照片、谅解书等;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崔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翻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金锋
检察官助理:郭晓明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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