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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27日被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5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冀D**小型普通客车沿魏县辖区道路益民山环岛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益民山南侧路段时遇行人过公路未避让,将前方由北向南步行的行人张某甲撞倒,造成张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冀D**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不负事故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故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尸体检验书、碰撞检验书、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学文

检察官助理:蒿藤中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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