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镇**村**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魏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2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魏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7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姚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逃)预谋分别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和手机卡绑定微信公众号出售后“黑吃黑”。随后经刘某某出售给付某某(已判)转移犯罪款项。同年5月14日,被害人吴某某被韩某某(在逃)等人冒充武警中队人员,以采购军用物资帐篷、充气垫为幌子,分五笔共计骗走332000元,其中50000元转到张某某银行卡上。被告人张某某看到到账信息后伙同被告人姚某某、刘某某将该银行卡挂失并补办银行卡,将款项据为己有。
另查明,补办银行卡后张某某取出现金15000元,分给刘某某10000元,分给姚某某5000元, 自己消费3600元后账户被依法冻结。被告人张某某、姚某某到案后退赔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账户信息、转款凭证、谅解书等;2.证人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姚某某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司某某、付某某、李明月印证;4.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姚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出售银行卡伺机挂失的手段,盗窃转入账户内的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金锋
检察官助理:郭晓明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姚某某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