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结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份,被告人曹某某在魏县野胡拐乡东红庙村进入其邻居郭某某家中,盗窃郭某某一条金项链。随后用该项链在魏县贵玲珑珠宝店换购了一条新项链。经魏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项链价值2800元。
2.2020年5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再次进入其邻居郭某某家中盗窃,并在屋内翻找物品。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现场照片、监控截图、销售凭据等;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金锋
检察官助理:郭晓明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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