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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曹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6日被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结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份,被告人曹某某在魏县野胡拐乡东红庙村进入其邻居郭某某家中,盗窃郭某某一条金项链。随后用该项链在魏县贵玲珑珠宝店换购了一条新项链。经魏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项链价值2800元。

2.2020年5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再次进入其邻居郭某某家中盗窃,并在屋内翻找物品。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现场照片、监控截图、销售凭据等;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金锋

    检察官助理:郭晓明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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