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7日被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0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郭某甲家共实施五次盗窃。2020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窜至郭某甲家实施盗窃三次,盗窃了5包香烟。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第四次窜至郭某甲家,在郭某甲卧室衣服架上的黑色皮上衣里盗窃了现金2400元。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第五次窜至郭某甲家实施盗窃,在卧室内盗窃过程中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甲、郭某丙、李某某年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志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运常
检察官助理:蒿藤中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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