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魏城镇梨**镇**街**号**号,捕前住原籍,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7年2月26日因矫正期满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0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
2013年7、8月份,被告人孔某某伙同李某甲、刘某甲、杨某某、张某甲、房某某(均已判)及苗某某、刘某乙、郭某甲、冯某某、张某乙、宋某某、郭某乙、皇甫某某(均另案处理)14人在魏县魏城镇东关村房某某家中开设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抽头营利,放贷人员有李某甲、李某乙、申某某、李某丙、常某某、田某某(均已判)及张某丙、李某乙、谢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参赌人员有张某丙、刘某丙、张某丁、王某甲、张某戊、韩某某、闫某某、马某某、王某乙、张某己、张某庚、任某某等人。该赌场持续20余天,抽头营利1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孔某某和皇甫某某两人合算一股,在股时间四、五天,各分得抽头渔利1500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证明、前科判决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刘某丙、张某丁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李某甲、苗某某、皇甫某某等人的印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勘查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运常
检察官助理:蒿藤中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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