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宁某某酒后驾驶冀D**小型轿车行驶至魏县龙乡大街与科教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例行检查发现。后经对被告人宁某某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 169.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酒精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运常
检察官助理:蒿藤中
2020年10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宁某某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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