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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宁某某酒后驾驶冀D**小型轿车行驶至魏县龙乡大街与科教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例行检查发现。后经对被告人宁某某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 169.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酒精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运常

检察官助理:蒿藤中

2020年10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宁某某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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