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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安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安某某隐瞒其与他人尚未办理离婚登记的事实,谎称已经离婚,与被害人李某甲举行婚礼。被告人安某某以索要彩礼款为由骗取李某甲98000元。案发前,安某某通过媒人未某某退给李某甲50000元现金。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安某某与李某甲达成调解,退赔李某甲70000元,并取得李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投案经过、婚姻登记证明、调解书、谅解书等;2.证人未某某、李某乙、赵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陈述;4.被告人安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未离婚的事实,以结婚为幌子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金锋

检察官助理:郭晓明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安某某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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