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安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镇**村**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安某某隐瞒其与他人尚未办理离婚登记的事实,谎称已经离婚,与被害人李某甲举行婚礼。被告人安某某以索要彩礼款为由骗取李某甲98000元。案发前,安某某通过媒人未某某退给李某甲50000元现金。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安某某与李某甲达成调解,退赔李某甲70000元,并取得李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投案经过、婚姻登记证明、调解书、谅解书等;2.证人未某某、李某乙、赵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陈述;4.被告人安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未离婚的事实,以结婚为幌子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金锋
检察官助理:郭晓明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安某某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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