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院批准逮捕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8日06时5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冀D**大型普通客车(未悬挂号牌)沿魏县仕望集乡郭家堂村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鑫晟果蔬冷储库门口时遇雨天未降低行驶速度,与由北向南驶入道路且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冯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冯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冯某某损伤为重伤二级。经魏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现场照片等;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现场笔录及照片;6.处警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二级的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金锋

检察官助理:郭晓明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