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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号,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6月3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27日20时许,在魏县望远南街孙家羊汤馆饭店附近,被告人陈某甲的叔叔陈某乙和被害人赵某甲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陈某甲到现场后与赵某甲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陈某甲持凳子将赵某甲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甲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和被害人陈某甲就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调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高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成果

检察官助理:杨涛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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