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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61********,汉族,初中文化魏县双井镇政府城管办临聘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7月6日被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冀D**小型面包车沿魏县双井镇双西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双西村路口西侧时将前方行人郭某某撞到,造成郭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弃车逃离现场。被害人郭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魏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55.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2.证人杨书军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学文

检察官助理:郭晓明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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