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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3号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号捕前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院批准逮捕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9日14时许, 被告人张某甲在魏县泊口乡井头南村东地养牛场内因故持铁棍将被害人翟某某打伤。经鉴定,翟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获经过、伤情照片、住院病例等;2.证人李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损伤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遇纠纷未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锋  

2020年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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