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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董某甲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魏县******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20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聚众斗殴罪

2016年6月11日下午,白某某与吴某某带车过境一事发生矛盾,白某某纠集被告人董某甲等十余人与吴某某纠集的多人在成安县北环成肥路口东150米处路南侧王强超市附近手持砍刀、钢管等工具聚众斗殴,致使四辆汽车损坏。经成安县价格认定中心对被损坏车辆损坏程度进行价格评估,总价值为24009元。被告人董某甲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参与持械砸一辆雪铁龙牌汽车,参与持械追赶对方一名人员。

2.寻衅滋事罪

2016年7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已判)等人酒后持砖头、洋镐等敲砸本村董某丙、董某丁街门,董某戊上前询问情况时,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等人持砖头、洋镐对董某戊进行追逐、辱骂,后追至其家向董某戊家扔砖头,董某戊脚部被砖头砸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董某甲与被害人董某戊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董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实表现、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同案犯蒋某某、申某某、董某乙、证人马某某、霍某某、邵某某、董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受毁损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蒋某某、申某某对被告人董某甲的辨认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8.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受他人纠集,伙同多人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董某甲酒后伙同他人持凶器对被害人进行追逐、辱骂,并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后果,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强

检察官助理:杨涛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甲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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