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号**单元**室。2019年2月2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冀A**小型汽车沿魏县双庙乡双庙村村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村村民汤某某家门口附近时,被村民发现并报警。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1.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前科判决书、现场照片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酒精检验鉴定报告;5.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金锋
检察官助理:郭晓明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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