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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村,现住原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16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D**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在魏县辖区道路大辛庄乡大东北村为民路由西向东倒车时,未确保安全驾驶,将后方行人冯某甲撞倒并碾压,造成冯某甲当场死亡,经魏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冯某甲不负事故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和解,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杜某某、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某某的酒精检验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强

检察官助理:杨涛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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