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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号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7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号,因交通肇事于2019年11月3日被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生产目录不予以上牌照的单江牌电动三轮车,沿定魏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定魏线魏县石油液化气站北30米处时,违规接打电话,将前方同方向步行的王某某撞倒,后又撞到在道路东侧未按照规定年检张某某违法停放的冀D**小型轿车上,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鉴定报告、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丽芳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邯郸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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