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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19)76号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村,捕前原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5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D**小型轿车沿定魏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西烟村路段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撞在前方范某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尾部,造成在电动四轮车上的苏某甲当场死亡,范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范某某和苏某甲不负事故责任,经酒精检验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5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系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乙、胡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痕迹鉴定意见书、酒精检验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铭海

                                              2019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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