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11989********,汉族,中专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镇**村,捕前住原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超载的豫H**轻型普通货车(内载王某甲)沿新定魏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金龟湖路段时未确保安全,撞到前方同方向王某乙违法停放的冀D**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造成王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法医学鉴定,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甲不负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照片、车辆称重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为被害人王某甲垫付了部分医药费,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运常
2019年1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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