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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19)61号车某某交通肇事案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村,原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12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0时57分,被告人车某某驾驶冀D**挂重型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定魏线岸上村北路段时将前方行人李某某撞倒,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经魏县交警队认定,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车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已于2019年10月23日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痕迹检验鉴定意见、尸检报告、酒精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车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铭海

2019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原籍。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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