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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未刑诉〔2020〕1号(陈某某抢劫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未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04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村北区******号,住邯郸市邯山区**小区**号楼****户。因盗窃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曲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因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起诉)、张某甲(上网追逃)、“湘妹”(身份不明)于万浩家园“湘妹”租住处商议进行“仙人跳”抢劫。王某某联系了被害人宋某某和黄某某,给二人介绍张某甲和“湘妹”于邯山区**宾馆开房,后被告人陈某某叫来张某乙(另案起诉),张某乙叫来任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另案处理),王某某和任某某准备了砍刀,四人持刀对被害人宋某某和黄某某进行抢劫,得到赃款1000元,六人平分挥霍。经鉴定,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13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2.被害人宋某某、黄某某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被害人宋某某、黄某某的伤情鉴定;5.辨认笔录;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俊燕

2020年1月10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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