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未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11988********,汉族,初中,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乡**村**街**号,住原籍。2018年11月20日因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被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4日因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被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邯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系**幼儿园保育员。2018年10月至11月,在邯山区**乡**幼儿园大一班内,被告人王某某因其班学生刁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等人调皮,被告人王某某便将调皮学生带至厕所,以脱衣服、泼凉水等方式对学生实施虐待。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6.书证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幼儿园保育员,对未成年人有看护责任,其对未成年人进行虐待的行为,情节恶劣,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俊燕
(院印)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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