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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公诉刑诉〔2018〕419号张某甲、韩某某等四人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公诉刑诉〔2018〕41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715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街道**村**号**,现住丛台区**小区**号,打工。2014年2月17日因盗窃被丛台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7日。2018年5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4281992********,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村**院**栋**单元**号,现住**路**花园**号楼**单元**室,打工。2014年5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邯山区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8年5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2327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号,住户籍地,打工。2014年5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邯山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2018年5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43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街**号,租住邯郸市**村,打工。2018年5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张某乙、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8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张某乙、王某某酒后在邯郸市邯山区和平路与东柳西街交叉口东南**饭店内,因琐事与在该饭店内就餐的顾客及店内员工被害人秦某某、杨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张某乙、王某某分别对被害人秦某某、杨某某进行殴打,并砸坏桌椅等物品(共计价值1108元)。经鉴定:邯公物鉴(伤检)字2018第1107、1109号被害人杨某某、秦某某的损伤均属轻微伤**饭店损坏的物品鉴定价值共计1108元。

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张某乙、王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到案经过;3、辨认笔录;4、鉴定结论;

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张某乙、王某某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靖

                                         2018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张某乙、王某某均羁押于邯郸市看守所(二看);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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