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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二部刑诉〔2019〕16号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二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84********,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现住邯山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被邯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6日00时0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冀D**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邯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环路与滏西大街交叉口南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68.0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对上述事实予以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报告;5.视听资料:处警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志亮

2019年6月19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3105****;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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