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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19)353号(张某某、梁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19〕35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号,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号楼**号,个体经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邯郸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43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镇中**村**号,现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小区**号楼最西边单元**楼西户,个体经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邯郸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梯子、钳子等工具,在邯郸市邯山区体育场附近、太平沟街、利民街一带盗窃通信电缆450米,总价值21287元。

1、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在体育场东门正对面盗窃HYA400*2*0.4通信电缆70米、HYA200*2*0.5通信电缆70米(总价值5390元);

2、2019年8月11日,二被告人在太平沟街盗窃HYA200*2*0.4通信电缆110米(价值1617元)。

3、2019年8月17日,二被告人在利民街盗窃HYA600*2*0.4通信电缆110米(价值9240元)。

4、2019年8月23日,二被告人在太平沟街盗窃HYA400*2*0.4通信电缆90米(价值5040元)。

上述窃得的线缆销赃后得赃款10464元,二被告人均分。案发后,二被告人于2019年9月5日被抓获归案。二被告人积极赔偿了损失,取得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控告材料;2、估价认定结论书;3、现场勘查笔录;4、监控视频;5、辨认笔录;6、证人证言;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8、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叶

(院印)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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