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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20〕64号刘某某涉嫌盗窃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7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镇**村**街**号巷**号,住户籍地。2011年5月17日,因犯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被原邯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原邯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邯山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晚上,刘某甲留宿在**镇**村徐某某家;次日7时许,刘某甲在徐某某家中找到钥匙,将一辆黑色踏浪牌电动摩托车盗走;随后将该车押给高某某,并向其借数百元钱。经邯郸市邯山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摩托车价格为2489元。

2020年1月9日10时许,刘某甲在河沙镇镇东街村邯山区第三幼儿园东侧胡同里,将刘某乙停在该处的一辆银白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带遥控)盗走;经邯郸市邯山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2625元。

2020年1月9日,刘某甲潜入**镇**村韩某某家,盗窃韩某某一部蓝色VIVO Y93S手机;经邯郸市邯山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600元。

经邯郸市邯山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刘某甲所盗窃物品价格共计5714元。

2020年1月15日,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所盗窃物品经公安机关追回后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照片及扣押文书;2.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3.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7.价格认定结论书;8.辨认笔录;9.现场勘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欣悦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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