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村**街**号,住户籍地。2002年5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10月27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凌晨,贾某某在**路**号院**栋一楼后院盗窃郭某某一辆电动三轮车,2019年10月10日贾某某伙同常某某将此电动三轮车卖给了李某甲,李某甲以1200元的价格将此电动三轮车又卖给了赵某某;2019年8月25日4时许,在邯山区金碧苑小区北侧一处民房内,贾某某盗窃李某乙一组电动车电瓶;2019年10月3日凌晨,贾某某在**小区**号楼**单元楼下盗窃常某某一辆电动三轮车;2019年10月9日19时许,贾某某在邯郸市开发区爆台寺村一家电维修门市门口盗窃代某某一辆电动三轮车。经邯郸市邯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贾某某盗窃的电动车电瓶、 电动三轮车价格为5292元。
2019年10月11日,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所盗赃物经公安机关追回后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判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刘某某、常某某、支某某、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丙、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常某某、郭某某、李某乙、代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8.作案现场监控录像、查获赃物现场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贾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欣悦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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