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19〕39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住本市复兴区。2009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邯山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多次到王某某(已判决)等人在邯山区**小区租用单元房内开设的赌场中,以玩百家乐的赌博方式多次坐庄入股、与赌客聚众进行赌博,非法获利8000余元,同时联合赌场雇佣的工作人员李某某、段某某(均已判决)在赌场设局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流水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查笔录;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参与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宇
(院印)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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