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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19〕372号(李某甲、李某乙等三人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19〕37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5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乡**村**路**号,住户籍地。2019年6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邯山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经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李某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770********,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乡**村**路**号,住户籍地。1999年2月10日被邯郸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2002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原邯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经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丁,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86********,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乡**村**路**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经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李某乙、李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在邯山区**乡**村,酒后滋事,打架斗殴,侵占集体资产,严重侵犯了**村村民的利益,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

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不顾**村历任村支书的反对、阻拦,使用建筑垃圾、废土等,强行将该村东南角的防洪坑(村集体土地)垫平了2亩多(地价30余万)占为己有,并在上面扩建院墙,种植农作物。2014年,李某甲等人拉土垫防洪坑,时任**村支书李某戊用私家车挡在李某甲等人找来的拉建筑垃圾的大车前,李某丁对李某戊进行威胁,并扬言要砸李某戊的车。2016年5月5日,因李某戊曾多次阻拦李某甲一家垫防洪坑,李某丁酒后将李某戊的北斗星牌汽车前挡风玻璃、倒车镜砸坏,并将跟其有矛盾的郭某甲的灰色长安悦翔牌汽车前挡风玻璃砸坏。

2019年6月1日,时任村支书郭某乙因阻拦李某甲一家拉土垫防洪坑,李某甲夫妇、李某乙夫妇到**村委会对郭某乙进行威胁、辱骂。同年6月2日,李某甲到村委会再次对郭某乙进行辱骂,并对郭某乙进行殴打,致郭某乙受伤住院,后李某甲被邯山区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2019年6月3日,因郭某乙阻拦李某甲一家拉土垫防洪坑,李某丁给郭某乙丈夫李某己打电话,在电话中对李某己、郭某乙进行威胁。

2013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将其强占的**村村西面积为3分的集体土地,用李某乙的名义将该集体土地以7万元的价钱卖给郭某丙、郭某丁一家。

2017年夏季防火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因对被免去**村防火员之事不满,在该村防火指挥部闹事,并打了时任**庄村副支书李某戊一巴掌。

2017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乙在**村东路口,酒后无故将李某庚驾驶的广祺S5越野车反光镜砸坏。

2017年春天,被告人李某丁对**村委会大门打砸,门锁被砸坏。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因**村将该村仓库门前地面硬化的活给李某辛施工,因心存不满,李某乙、李某丁对李某庚实施殴打。

2018年9月30日,当时**庄正处于换届选举时期,因李某己拒绝将选票投给李某丁叔叔李某壬,李某丁对李某己进行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前科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在公共场所,以暴力、威胁的方法,任意占用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明

(院印)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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