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68********,汉族,高中文化,推销、展销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镇**街**段**巷**号**栋**单元**楼**号,住址**,因涉嫌诈骗罪,经宣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1日被宣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冯某某小角楼酒业公司的厂方代理。2014年被害人符某某因在宣某某做酒水生意,与冯某某相识。冯某某因欠外债遂产生通过符某某买酒获得货款的想法,2019年9月5日左右,冯某某约符某某在宣某某**乡镇八仙楼宾馆内商量好具体的白酒品种与价格,口头约定购买价值53620元的酒,打款后七日内到货。同月16日符某某将53600元的货款存入冯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冯制作了购买酒品清单交与符某某。冯某某收到货款在几天之内挥霍殆尽。符某某多次催促冯某某发货、还钱,冯某某编造在找车拉货、货车出了故障等虚假理由一直推脱。2019年10月16日,符某某向宣某某公安局报案,办案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冯某某让其主动处理,其仍无动于衷,同年11月7日宣某某公安局民警在冯某某位于平昌的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另查明,小角楼公司于同年11月11日将酒品全部交付于符某某。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电子数据、辨认笔录、书证、被害人陈述等,被告人亦有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谯惠方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181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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