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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74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庄第**户。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7日7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因琐事在合肥市包河区**路**西区**栋**室内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并打斗,打斗中王某某打了任某某左眼角一拳,后任某某持刀将王某某腹部、胸部捅伤。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郜明

  检察员助理:周荣萍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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