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瓜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代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乡**沟**组**号,现住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镇**村**社**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镇**村**社**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高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1年12月,被告人代某某与王某甲在瓜州县**区**组举办婚礼后并共同生活。2002年12月24日生育长子王某乙,2009年6月23日,二人在瓜州县民政局申请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2009年12月16日生育次子王某丙。2018年6月,代某某通过快手网络平台认识了在瓜州务工的被告人高某甲,后两人开始在网络上进行交流。2018年9月,代某某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后找到高某甲并与高某甲同居,在同居期间代某某将自己已婚并生育二子的情况如实告知高某甲。2019年1月,高某甲在明知代某某已婚且生育二子的情况下在老家庄浪县**镇**村与代某某举兴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9年12月二人生育一子,取名为高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证实本案来源及二被告人到案经过;
(2)被告人代某某、高某甲基本信息、前科查询单,证实被告人代某某、高某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的事实;
(3)公安机关调取的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及出生证明,证实代某某与王某甲结婚生育二子后又与高某甲结婚并生子的事实;
(4)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微信截图,证明代某某与高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的事实;
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实代某某在与自己婚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丁、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代某某与王某甲结婚并生育二子的事实;高某丙、柳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代某某与高某甲以夫妻名义生活并生育一子的事实;
4.被告人代某某、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二人重婚的事实。
5、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证明代某某在与王某甲婚姻存续期间又与高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自己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高某甲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代某某、高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瓜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岩
检察官助理:谢梦迪
附件: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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