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0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日照市岚山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至11月23日,被告人丁某某多次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某某女装店盗窃衣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2日9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某某女装店盗窃毛衣一件。
2、2019年10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某某女装店盗窃毛衣一件。
3、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丁某某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某某女装店盗窃粉色毛衣一件。
4、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丁某某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某某女装店盗窃毛衣一件。
5、2019年11月8日14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某某女装店盗窃裙子一件。
6、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丁某某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某某女装店盗窃上衣两件。
7、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丁某某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某某女装店盗窃毛衣一件。
8、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丁某某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某某女装店盗窃毛衣三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磊
检察官助理:许传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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