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郭宏,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琼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2月2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4月2日至5月2日、自2019年6月17日至7月1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3月21日至4月4日、自2019年6月5日至6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至9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系情人关系。2018年10月5日22时许,钟某某跟朋友在琼海市*乙镇*乙路**烧烤园喝酒。期间,钟某某与陈某甲聊微信。10月6日凌晨2时许,陈某甲因钟某某回复其信息慢而生气,工作结束后便自行返回租住的位于琼海市*乙镇**娱乐城旁的**公寓。10月6日凌晨3时许,钟某某来到**公寓*甲房找陈某甲未果。钟某某通过Iphone手机的“查找IPhone”功能确认陈某甲在隔壁王某甲租住的*乙房内,遂敲该房门但无人应答。钟某某因此生气,当着房东陈某乙等人的面前将**公寓*乙房的房门踢开,在房间厕所内找到陈某甲和王某甲,动手殴打二人,致陈某甲口角、眼角流血受伤。经陈某乙劝说,钟某某以送陈某甲去医院治疗为由,将陈某甲背出**公寓,后驾驶一辆本田牌小轿车(车牌号琼C1****)载陈某甲到琼海市*乙镇**河的**水电站大坝附近,并强拉陈某甲到位于河水中央的一处水泥平台边缘上。期间,二人发生争吵,钟某某便将陈某甲推入水流湍急的**河中,致陈某甲溺水死亡。
当日6时许,被告人钟某某电话联系房东陈某乙打开**公寓*甲房房门,盗走陈某甲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等物品。钟某某使用陈某甲遗落在小轿车上的手机,通过微信联系陈某甲家人,以隐瞒陈某甲已经死亡的事实,并使用陈某甲的信用卡透支人民币35965.55元。
2018年10月10日至11日,琼海市*乙镇**河**水电站工作人员在该水电站第二个闸门的栏栅前发现被害人陈某甲尸体。经法医鉴定,陈某甲系生前溺水死亡。
2018年11月30日9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到琼海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拉卡拉POS机等;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房屋租赁合同、信用卡交易流水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李某甲、陈某乙、钟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李某乙、湛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DAN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电子物证提取报告及手机电子数据;
8.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因琐事纠纷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被告人钟某某还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德文
检察官助理:孙 璐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在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六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变更起诉决定书
琼检一分公诉刑变诉〔2020〕3号
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盗窃罪一案,本院以琼检一分公诉刑诉〔2019〕145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琼检一分公诉刑诉〔2019〕145号起诉书作如下变更:
认定的事实变更为:被告人钟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系情人关系。2018年10月5日22时许,钟某某跟朋友在琼海市*乙镇*乙路**烧烤园喝酒。期间,钟某某与陈某甲聊微信。10月6日凌晨2时许,陈某甲因钟某某回复其信息慢而生气,工作结束后便自行返回租住的位于琼海市*乙镇**娱乐城旁的**公寓。10月6日凌晨3时许,钟某某来到**公寓*甲房找陈某甲未果。钟某某通过Iphone手机的“查找IPhone”功能确认陈某甲在隔壁王某甲租住的*乙房内,遂敲该房门但无人应答。钟某某因此生气,当着房东陈某乙等人的面前将**公寓*乙房的房门踢开,在房间厕所内找到陈某甲和王某甲,动手殴打二人,致陈某甲口角、眼角流血受伤。经陈某乙劝说,钟某某以送陈某甲去医院治疗为由,将陈某甲背出**公寓,后驾驶一辆本田牌小轿车(车牌号琼C1****)载陈某甲到琼海市*乙镇**河的水电站大坝附近,并强拉陈某甲到位于河水中央的一处水泥平台边缘上。期间,二人发生争吵,钟某某便将陈某甲推入水流湍急的**河中,致陈某甲溺水死亡。
当日6时许,被告人钟某某电话联系房东陈某乙打开**公寓*甲房房门,盗走陈某甲的身份证、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62.5元)、金项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06.62元)和银行卡等物品。钟某某使用陈某甲遗落在小轿车上的手机,通过微信联系陈某甲家人,以隐瞒陈某甲已经死亡的事实,并使用陈某甲的信用卡透支人民币25613.23元。
2018年10月10日至11日,琼海市*乙镇**河**水电站工作人员在该水电站第**个闸门的栏栅前发现被害人陈某甲尸体。经法医鉴定,陈某甲系生前溺水死亡。
2018年11月30日9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到琼海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
适用的法律变更为:被告人钟某某因琐事纠纷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被告人钟某某还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变更起诉,请依法判处。
琼检一分公诉刑诉〔2019〕145号起诉书未被变更部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检 察 官:张德文
检察官助理:孙 璐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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