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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 大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贾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_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住大名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大名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贾某某在大名县**街经营的**保健品门市,在未办理任何资质的情况下经营性保健店并对外销售口服性保健品。2020年05月25日20时,大名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在该店内检查时查出“黑金刚”、“极品棒老头”等多种口服性保健品共9盒,后委托石家庄海关科技中心对“黑金刚”、“极品棒老头”两种产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在“黑金刚”、“极品棒老头”两种口服性保健品中均检出国家禁止添加物质:西地那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黑金刚”、“极品棒老头”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委托检测报告;5.检查笔录;6.检查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购进的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洪震

检察官助理:韩战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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