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长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号,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花园****号楼**号,系石家庄**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路**号,住户籍地,系石家庄**有限公司员工。于2019年8月20日被因涉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间,刘某某(已判决)等人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大厦1406室,成立石家庄**有限公司,被告人苏某某、江某某作为该公司员工,伙同刘某某等人以帮助客户拍卖收藏品为由,将客户骗至该公司,利用客户想将藏品卖出高价的心理,伪造北京**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授权书以骗取客户的信任,虚构宣传网站和拍卖活动,诈骗客户钱财。经审计,江某某诈骗2人,诈骗金额12200元,苏某某诈骗2人,诈骗金额32700元。被告人苏某某、江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肖某某、吴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苏某某、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刘某某等人的刑事判决书;6.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江某某伙同他人共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壮涛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江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