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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李某等2人运输毒品案起诉书_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李某(又名小林),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住随州市随县**镇**村**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富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俊,云南知志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人赵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住随州市随县**镇**村**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富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冬生,云南丰伟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赵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9年4月6日上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6月21日、自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9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5月21日、自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8月5日、自2019年10月6日至2019年10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赵某商量,由李某出资,赵某联系毒品,到云南边境购买毒品运回湖北老家贩卖。2018年11月22日,李某出资在广东中山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租赁粤******号轿车。次日,二人驾驶该车从广东中山出发,于同月24日1时许到达昆明,并驾车往返于昆明呈贡至富源胜境关之间探路。同月25日,被告人赵某到达临沧镇康南伞联系购买毒品,李某在昆明以存款转账等方式支付购买毒品的毒资,12月3日16时许,李某在昆明***酒店大堂收到邮寄的毒品可疑物。2018年12月4日17时赵某乘坐临沧的飞机返回昆明。同日,二人将毒品可疑物翻装后,由李某驾驶粤******的大众牌黑色轿车载着赵某从昆明出发,于2018年12月4日23时途径富源县胜境关收费站出口100米处时,遇公安民警公开查缉,民警从该车的驾驶位车门储物格里查获半瓶用怡宝饮用纯净水水瓶装的淡黄色液态毒品可疑物,从副驾驶位车门的储物格中查获二瓶用怡宝饮用纯净水水瓶装的淡黄色液态毒品可疑物和一个贴有“OSOTSPA,100ml”等字样商标的棕色玻璃瓶,经鉴定和称量,三瓶毒品纯净水水瓶装毒品可疑物净重为1398.6克,含量为52.6-53%的甲基苯丙胺,棕色玻璃瓶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甲基苯丙胺1398.6克,一个棕色玻璃瓶等;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告人李某、赵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法医物证检验报告;5.毒品可疑物提取、称量、取样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毒品可疑物查获现场、提取、称量、取样、手机电子数据提取等光碟2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赵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398.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赵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作用相当;被告人赵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瑞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赵某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活页卷18页、光碟2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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