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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贩卖毒品案起诉书(公开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3********,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县**镇**村委会**村民**组**号。2009年4月1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3年9月8日释放。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22日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日移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同年8月5日报送本院,我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在赵某甲(已判刑)组织安排下,伙同赵某乙(已判刑)、李某甲(已判刑)、赵某丙(已判刑)、李某乙(在逃)贩卖毒品。2017年5月5日18时20分许,勐腊县公安局民警在云南省澜沧县**乡**岔路边抓获贩卖毒品的赵某甲、赵某乙,当场从赵某乙驾驶的云J*****车后备箱及后排座上查获五包毒品可疑物,经称量,被查获的毒品鸦片净重116496克,甲基苯丙胺净重34655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116496克可疑物系毒品鸦片;34655克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光盘、刑事技术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伙同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李某乙(在逃)、李某甲共同贩卖毒品鸦片11649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4655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某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被告人赵某某在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属于累犯、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飞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9张、散件5张;

3、有关涉案物品保存在勐腊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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