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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5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小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山县**镇**村**组)。曾因吸食毒品于2003年9月12日被大连市禁毒支队罚款和强制戒毒。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7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罚款500元;曾因寻衅滋事于2006年5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崔某某因海边收购海蜇产生矛盾。2015年8月12日晚,赵某某喝酒时将此事告诉被告人王某甲,并指使王某甲去吓唬崔某某。2015年8月13日7时许,王某甲与其朋友“小胖”(身份不详,未到案)一同前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李家街道石槽码头,二人持木棍将被害人崔某某打伤,将被害人崔某某打到海里。2018年7月25日,被害人崔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赵某某和王某甲表示谅解。

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因海边收购海蜇产生矛盾。2017年8月11日2时许,赵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街道庙上码头,二人持木棍对被害人宋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宋某某右侧10、11肋骨折符合钝器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腰椎2、3右侧横突骨折符合钝器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17年10月20日,赵某某、张某某与宋某某、滕某达成调解协议,宋某某表示谅解。

2019年8月6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将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电话传唤到案;2019年8月21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将被告人王某甲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归案经过、急诊病志、关于崔某某损伤的情况说明、治安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身份信息、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情;

2.证人曹某某、王某乙、芦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大博临鉴【2019】第3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在第一节犯罪事实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在第二节犯罪事实中系共同犯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群
检 察 员: 邵磊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身份信息一份、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情两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三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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