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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贩卖毒品罪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97********,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4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赵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甲,听取了被告人赵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甲系吸毒人员,且已吸毒成瘾。其购得毒品后,除了自己吸食外,还多次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陈某某、赵某乙等人吸食。2020年5月3日23时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单甲边境派出所民警在**乡**村委会**组赵某丙家将赵某甲抓获,后在赵某甲住所床上的褥垫内查获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等物证;2.户口证明等书证;3.抓获经过、证人李某某、陈某某、赵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提取、称量、取样等笔录,检测报告;7.光盘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赵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在本案中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赵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检察官:李良萍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5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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