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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诈骗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现住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因涉嫌诈骗罪,经米东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被米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米东区分局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赵某甲于2019年9月27日、28日以谎称向客户供货为由,分两次从新华凌市场北区机电区**栋**号蒋某某店铺拉走配电箱铜排855KG(价值44460元人民币),赵某甲将铜排分两次卖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骑马山李某甲废品站处。后经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蒋某某被诈骗的855KG铜排价值44460元人民币。

2、被告人赵某甲于2019年8月26日至9月16日以谎称向客户供货为由,从新华凌市场北区机电区**栋**号杨某甲店铺拉走200卷电线(价值54359元人民币),赵某甲将其中100卷电线分五次卖至米东区鑫洲有色金属回收站,将其中100卷分三次雇车卖至米东区**路**街的刘某甲废品站,后经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杨某甲被诈骗的200卷电线价值54359元人民币。

3、被告人赵某甲于2019年9月19日至9月22日以谎称向客户供货为由,从新华凌市场北区机电区**栋**号郝某某店铺拉走200卷BV电线(价值35200元人民币),赵某甲将200卷电线分五次卖至米东区长山子沈某某废品站处,后经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郝某某被诈骗的200卷电线价值35200元人民币。

4、被告人赵某甲于2019年9月23日至9月25日以谎称向客户供货为由,从新华凌市场北区机电区**栋**号刘某乙店铺拉走178卷电线(价值22250元人民币),赵某甲将178卷电线分三次卖至沙依巴克区骑马山李某甲、朱某某废品站处,后经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刘某乙被诈骗的178卷电线价值22250元人民币。

5、被告人赵某甲于2019年9月26日,以谎称向客户供货为由,从新华凌市场北区机电区二期**栋**号赵某乙店铺拉走60卷电线(价值7650元人民币),赵某甲将60卷电线卖至沙依巴克区骑马山李某甲、朱某某废品站处,后经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赵某乙被诈骗的60卷电线价值7650元人民币。

6、被告人赵某甲于2019年9月27日至9月28日,以谎称向客户供货为由,从新华凌市场北区机电区前排**栋**号江某某店铺拉走电缆线240米(价值14959.5元人民币),赵某甲将240米电缆线分两次卖至沙依巴克区骑马山李某甲、朱某某废品站处,后经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江某某被诈骗的60卷电线价值14959.5元人民币。

被告人涉案六起,涉案价值178878.5元人民币。2019年9月30日民警将赵某甲口头传唤至卡子湾派出所。被害人均收到赵某甲姐夫李某乙的赔偿并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甲、李某甲、杨某乙、朱某某、沈某某、张某某、刘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江某某、赵某乙、郝某某、杨某甲、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乌鲁木齐市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1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涉案价值178878.5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系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琪

书记员:靳田洋子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街**巷**-**-**,联系电话15299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被害人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路**小区**-**-**室,新华凌北区机电区**栋**号,联系电话1829973****。

被害人杨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路**号**号楼**号,新华凌市场北区机电区**栋**号**线缆总经理,联系电话1357929****。

被害人郝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镇**号楼**单元**室。新华凌市场北区机电区**栋**号**线缆专卖店负责人,联系电话1399924****。

被害人赵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新华凌市场机电二期**栋**号**,联系方式是1879917****。

被害人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路**小区**-**-**,新华凌北区机电区前排**栋**号,联系电话1819973****。

被害人刘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家渠**城**号楼**单元**,新华凌市场机电区**栋**号国标电缆负责人,联系电话1527669****。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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